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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拐卖儿童是什么罪?不同时期有什么区别非洲湖南商会湖南商人非洲遭分尸

  • 佳能
  • 2024-09-03 14:37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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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网友好,小编关注的话题,就是关于湖南商人非洲遭分尸的问题,为大家整理了1个问题湖南商人非洲遭分尸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。

古代拐卖儿童是什么罪?不同时期有什么区别

我是萨沙,我来回答。

在古代,拐卖儿童是非常严重的罪行。

古代拐卖儿童是什么罪?不同时期有什么区别非洲湖南商会湖南商人非洲遭分尸 佳能
(图片来自网络侵删)

中国古代非常注重人伦。而将孩子从父母怀中拐走,是导致人伦丧失的大罪,当然会给予重判。

早在汉代,拐卖儿童是极为严重的罪行,同聚众造反、抢劫杀人、挖人祖坟盗墓一样的罪行。

法律规定,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会被分尸。也就是先斩首,然而将四肢砍成几段公开示众。

从汉代以后,中国古代王朝大体沿用这个法律,只是有时候轻一些。

唐代法律规定,拐卖儿童卖做奴婢(形同奴隶)的人贩子,判处绞刑,比分尸好一些。

宋代也是一样,人贩子一律绞刑。宋代还有特殊的地方,就是买家和中间人,一样也会被严惩,只是判的略轻一些。比如人贩子杀头,买家和中间人就要流放充军。

元代也差不多。蒙古人法律简单粗暴:人贩子不论拐卖儿童去干什么,一律是死罪。

明代就更吓人。法律规定,如果拐卖儿童将其弄伤弄残去乞讨,是极为严重的罪行。

人贩子要被凌迟处死,也就是杀千刀。

更利害的是,人贩子家里妻儿无论是否知情一律流放2000里外。

看看,不但要处理主犯,连家人也要连坐。

清代也是类似。大家都看过《红楼梦》吧。拐走甄英莲的人贩子,被贾雨村下令押赴刑场斩首示众。贾雨村虽无良,处决人贩子也算做了一件好事。

其实古代拐卖儿童的目的,和今天有很大区别。

今天的拐卖儿童,绝大部分是不能生育者购买孩子试图将来养老。

古代没有生育限制,而且家族关系亲密。不能生育者基本都在宗族内收养(过继)儿童,没有必要购买。

古代拐卖儿童多是卖做奴仆,就比如甄英莲被拐卖养大后卖给别人做丫鬟。

个人认为,人贩子如果采用拐骗甚至抢夺方式拐卖儿童,罪行比杀人罪要严重的多,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更大。

这种人贩子,应该重判。

如果交给萨沙来判刑,我全部判他们用明代剥皮酷刑处决,人皮还要充上草在全国示众。

谢邀!

从古至今拐卖人口都犯法的特别是拐卖儿童更是灭绝人伦

在中国古代,拐卖人口被称为“略卖”。只有战俘可以合法买卖,称为“和卖”。早在战国时期,人口买卖就已经开始了。由于战乱,那时被贩卖者多为战俘。人贩子拐卖男孩一般用来当苦力做奴隶,榨取他们的价值,拐卖女孩,则让她们做侍妾,或者女奴,有些卖于青楼,根本没有人权。

西汉时期, 连年征战加上天灾饥荒,汉高祖刘邦曾一度提倡和鼓励民间卖自己的孩子救饥荒,卖给什么人,有自己的选择权。《汉书·食货志》记载,汉初,有一年闹大饥荒,一石米能卖五千钱,非常贵,灾民中饿死了一半,出现人吃人的悲惨场景,刘邦下令民间卖孩子,以换取活命的粮食,作为救灾手段,此即所谓“高祖乃令民得卖子,就食蜀汉。”后来导致贩卖他人儿童的频繁出现,例如刘邦的儿媳妇窦皇后的弟弟窦少君,在四五岁的时候被人贩子拐卖了十几次,最后在河南的一个地主家出苦力,由于变故他跟随地主迁居长安和姐姐窦皇后相认,从此人生得以扭转。

统治阶级开始意识到人口贩卖的弊端,因此在法律上明确禁止和严厉惩罚,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、盗杀伤人、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,并处以磔刑(割肉离骨,断肢体)五马分尸。

唐朝时期人贩子被称为“人牙子”或者“牙婆”范围扩大,当时还有外国人口被运来,例如西亚地区的人口和非洲的黑人,人贩子非常猖狂,唐王朝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约束他们, 如唐律规定:“诸略人、略卖人为奴婢者,绞;为部曲者,流三千里;为妻妾子孙者,徒三年。” 在宋代,对人贩子的刑罚非常严酷。

宋代法典《宋建隆重详定邢统》载:“略卖人(不和为略,十岁以下虽和,亦同略法)为奴婢者,绞;为部曲者,流三千里;为妻妾、子孙者,徒三年;因而杀伤人者,同强盗法;和诱者,各减一等。”拐卖儿童为奴婢者处以绞刑,拐卖战俘家的孩子如果在十岁以下也必须绞刑,把小孩卖给别人当孩子养的,处三年徒刑;如果在拐卖过程中残害儿童,就按强盗罪(宋朝最严厉的罪行)处死。如果知道是被拐的儿童还去买,一样受惩罚。针对藏匿被拐儿童的中介牙保,视同藏匿犯人处罚:“其知情引领牙保,若藏匿被略诱者,依藏匿犯人法。”

元朝时期,疆域空前辽阔,人口买卖达到顶峰,当时很多官员都以拥有高丽女人为荣,这下贩卖高丽人口又成了人贩子最愿意做的买卖。”《元史·刑法志》载:官民人等“但犯强窃盗贼,伪造宝钞,略卖人口,发冢放火,犯奸及诸死罪”,一律交有司处置。贩卖人口被定为死罪。

明朝时期,《明律》中有记载:“凡采生折割人者,凌迟处死,财产断付死者之家。妻、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,并流二千里安置。为从者斩。”意思是,致受害者死亡的要受凌迟处死,财产赔偿死者,人贩子的所有家属被罚流放两千里。《大明律》规定: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,比拐卖良人轻一等,对人贩子的立法更完善了,但刑罚却有所减轻,大明律规定,设略诱取良人为奴婢,为妻妾之孙,杖一百徒三年。万历年间,法律有所改动:设方诱取良人及拐卖良家子女者,无论买卖交易成否,都要发配充军。累犯者,游街示众一个月,发边充军,如果本人死,子孙替罚。

清朝是我国历史上拐卖儿童较为严重的一个朝代,男子被黥面之后从事重大苦力活动,而女子则要进入舂米的苦役之中。由于嘉庆皇帝特别痛恨人贩子,所以常对人贩子处以极刑---凌迟处死。可见历朝历代对人贩子都不会姑息,只是社会发展到现在更加讲究人性化了,这其中就有着严格的管理。对于人口的“出卖问题”,只要有动机都要受到处罚。“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”对于知情还买者更是同罪。

对古代王朝处罚拐卖人口行为,由于古代等级森严,被拐者的身份不同,对人贩子处罚是不一样的。贩卖人口和盗卖人家的财产不一样。若拐卖“上等人” 或者“自由民”去给人当奴婢,导致这个人的身份降低了,那么处罚就会更重。如《大明律》规定: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,比拐卖良人轻一等。意思就是,拐卖良人比拐卖奴婢惩罚更严厉。

参考资料:《唐律疏议》、《明律》、《宋刑统》《元史·刑法志》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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