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骑车人撞到路边的一棵树上死了,这是一起交通事故。既然是交通事故,那么就应当查清事故责任。
按照交通管理法的有关规定,骑车人要么负全部责任,要么负同等责任,主要责任,次要责任或者是无责任。
那么无论骑车人负何种责任?但是都与路边的树木和公路是没有任何关系的。骑车人撞到路边的树上了,那么他是怎么撞到树上的?这就要找出一些原因了。而不能将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咎于树木,找树的过错。如果是这样,如果骑车人在大马路上摔死了,那么岂不怪修马路的?
所以说骑车人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,与树木是没有因果关系的,作为栽树人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。
对于一些无赖或者是无赖的家属,他们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,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,而是想方设法讹别人。在找不到任何人赔偿的情况下,他们有可能状告栽树的人和树木的管理人赔偿的。
但是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,不会让无辜的人遭受损失的。
骑车的人因撞到路边的树而导致死亡,栽树的人是否有责任呢?
对于这个问题,我想大多数人会认为骑车的人应该负全责,与栽树的人无关。至于栽树的人有没有责任我们暂且不说,下面我们先看两个案例。
2015年3月19日早上,一辆行驶中的三轮车撞到了路边停着的一辆面包车上,三轮车车主因为事故导致脑溢血死亡。于是亡者家属将面包车车主告上法庭,要求面包车车主赔偿各种损失48万余元。而死者家属的主要理由就是面包车违章停车,所以要求面包车车主承担50%责任。而保险公司认为三轮车车主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脑溢血,与面包车无关,所以拒绝赔偿,公所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。这个案件开庭三次,最终也没有当庭宣判。
而在密云,曾经发生过一起案件,当时造成十余人受伤,多辆车受损。公交车站台经常会有私家车停靠,事发当天,有一辆私家车因为刹车不及将停靠在公交车站台边的四辆车撞损,最前面的那辆车还撞伤了十多个行人。而密云法院的最终判决是:因刹车不及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,所以承担这次事故的60%责任,而另外四辆私家车因为违章停车,分别承担10%的责任。
看了上面几个案例我想大家心里也有数了,至于栽树的人是否有责任,要看这棵树栽的是不是违规。如果这棵树栽的地方未经过审批,或是私人随意栽种的树木的话,那么这个栽树的人就有可能会承担一部分责任。而这个栽树的人所负责任的多少还要看当时具体情况,比如:骑车的人身体是否有问题,有没有喝酒,事故发生时的环境状况等。
但是如果这棵树是市政绿化树木的话,那就属于公共绿植,如果是因为撞到这一类树木造成死亡事故的话,就只能自己负全责了,而且市政绿化部门可能还会要求赔偿一定损失费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驾驶员购买了意外险的话,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。
所以,这个事故到底应该由谁负责,需要综合考虑以上这些问题,才能得出最终答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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骑车人撞上路边树死了,种树人要不要赔偿骑车人家属?有人说骑车人负全责不用赔,一般来说凡有智商良知的人都清楚责任在于谁!但我也说一个大家都看过的文章,说的是;有个城里女人路过一农户经营种植的果园,她见果园主在在果园里,偷偷摸摸进入果园偷了一大包果子,回家后吃了果子被喷杀果园虫子的农药毒死了,她的家属就把果园主给告上法院,说园主无立警告标志,要果园主赔偿死者一切费用和损失!我就纳闷了,既然死者不认为她偷人家东西是否合法,反而还怪人家果子喷了农药,把她毒死,利用没挂警示标志来做供口。那像这个撞死人的树呢?同样可以利用种树人没有在这树上挂警告标志,被撞死人家属一样可以告种树人赔偿死者的一切费用!
本人老家真实亊例:一年青男孩,二十岁左右。因骑摩托车速度过快,撞树后身亡。死者家人没有对栽树者有一句怨言,只叹昔自家孩子不小心而遭致身亡惨亊。这亊虽然过去了近十年,当时惨状回想赶来历历在目。如果是现在发生这样的亊,伤者的家人可能会找树主人要说法呢!也是今人道德滑坡的表现。
法海一粟认为,本案中,死者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。
1、曾经的案例。某法院曾经处理过这样一个案子:A无证驾驶摩托车冲出路面,并因撞到路边上的一根电线杆上而死者。交警部门认定这是一起单方事故,事故责任由死者承担。随后,死者家属了解到,这根电线杆是某电力公司所有。于是,死者喷涂针电力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电力公司赔偿相关损失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电线杆距路边较近,违反了公路法的相关规定。因此,判决电力公司赔偿部分损失。
看看,是不是与本案相似啊?
2、法海一粟的观点。也许有人认为,树木所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因为树木所有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:1、树木所有人在靠近路边的地方栽树,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。2、树木所有人有过错。因为树木所有人在路边上栽树,应当能够预见到如果有人骑车撞在树上可能会造成损害后果。3、已经造成了人身作伤亡的后果。4、损害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这是因为,如果没有这棵树,死者即便发生事故也不会死亡。看看,这法律上的逻辑似乎没有问题。前述法院也是这么认为的,因此,判决电力公司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法海一粟认为,本案中,树木所有人不承担责任。
法海一粟认为,树木所有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,其关键在于其是否违反了相应的注意义务,或者说,树木所有人是否负有保护他人不受伤害的义务。显然,本案中是不能得出树木所有人应当承担注意义务的结论的。在法律上,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对他人的民事注意义务,不仅仅是一个事实判断,更是一个法律判断或者是价值判断。在侵权法中,过错和因果关系,是平衡原被告之间利益的平衡器。在实践中,如果法院认为应当赔偿,那么,法院就会认为,被告存在过错,损害结果与被告之间有因果关系。如果相反,法庭就会认为,被告不存在过错,损害结果与被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。
就本案而言,如果判决树木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,就会无故扩大民事主体的义务范围。这样做的结果,就会使得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过度谨慎,实际上,就会不当限制民事主体的行动自由,不利于民事主体开展相应的民事活动。如果本案判决树木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,那么,如果死者这次是跌倒在路边的土地里,而其头部正好撞在土地里的一块尖尖的石头上,并因此造成伤害甚至死亡,我们是否要求土地的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?我们是否要责难土地的管理人没有将土地里的石头清除干净?
法海一粟:运筹帷幄之中,决战法庭之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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